環境影響評價,簡稱“環評”,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原國家環保局首任局長曲格平說,“環保部真正的、最大的權力是環境評價”。作為阻擋環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線,環評的一舉一動都牽動著公眾的心。
日前,環保部召開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會議。環評改革進展如何?下一步將何去何從?本報記者采訪了環保部相關負責人及業界專家。
“紅頂中介”退出環評市場
“環評不過關,建設項目就會被‘封殺’。”——這句話簡要概括了環評這道關口對于建設項目能否順利上馬的重要性。自1979年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迄今已有數十個年頭,可以說,環評對促進我國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不過,長期以來,由于政府部門在環評工作中“重審批輕監管”,不少環評報告都存在虛假信息,一些環評機構更是成為協助造假的“幫兇”;再加上大多數環評機構都是事業單位,隸屬于地方環保系統或科研院所,身為“紅頂中介”難免為社會所詬病。鑒于此,環保部決定下大力氣改革以環評為核心的整個環境管理制度與體系。
環評領域的改革風暴始自2015年。
2015年年初,國務院出臺文件明確規定,除海洋和重大項目外,其他項目的環評都改為后置審批,這表明我國施行多年的舊有環評制度開始松動。
同年兩會記者會上,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向社會公開承諾:環保部直屬單位8家建設項目環評機構率先完成與環保系統脫鉤,其他地方的環評機構分批分期也要全部脫鉤,逾期不脫離的,一律取消環評資質。言必信,行必果。截至2015年年底,這8家環評機構已完成與環保系統脫鉤,地方環保系統也有140家環評機構提前完成脫鉤,徹底退出建設項目環評技術服務市場。
在2016年初國新辦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陳吉寧再次明確:到2016年年底,“紅頂中介”全部退出環評市場。
簡政放權成效顯著
“目前我國的環境管理制度中,環評已然是十分‘強勢’的一項。”環保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坦言。相關數據顯示:“十二五”期間,國家層面對151個不符合條件的項目環評文件不予審批,總投資達7600多億元人民幣。
“強勢”的背后,往往是效率的減損。例如,2003年施行的原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報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批。其結果是,近年來,全國環保部門每年審批的環境影響登記表約占環評審批數量的一半,既占用了大量行政成本,也增加了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成本。
2016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新環評法在第二十二條中明確“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據悉,正在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也將就登記表項目備案作出規定。
“改革后有利于把基層環保部門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對環境影響較大的項目和事中事后監管上,從而提高管理效率,確保‘接得住、管得好’,也有利于企業主動履行環保義務,減輕社會負擔,釋放市場活力。”環保部環境影響評價司司長崔書紅表示。
新環評法明確,我國的環評行政審批應與其他審批程序同步進行,不需進行前置審批,有人把這樣的修改比喻為由“串聯”審批變為“并聯”審批。“新環評法刪除環評擁有第一審批權的相關內容后,我國一直實行的環評未批其他部門不得批準的傳統被徹底打破了。”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馮嘉認為,我國對于環境管理制度改革的輪廓非常清晰,政府開始從“管企業行為”向“管結果”轉變。
在環境保護部副部長黃潤秋看來,環評簡政放權的成效比較顯著,“2016年以來,項目審批平均用時32天,比2014年少14天,比法定時限提前28天”。
公眾參與從環評報告中剝離
公眾參與是環評制度的一道關鍵法定程序,然而目前環評中的公眾參與常常出現走過場、假問卷、“被參與”等問題。
“公眾參與定位不清,有的把公眾參與簡單理解為征求公眾同意不同意項目建設的程序,而未將其作為問計于民、提高和改善環評工作質量的過程……”對此,黃潤秋直言不諱。
日前,環保部發布新環評總綱,明確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中,將公眾參與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工作分離。2017年1月1日起,建設單位作為環評公眾參與的唯一責任主體,由其組織開展環評公眾參與。
“現行法規下,建設單位和環評單位兩家的主體責任不明確,出現問題后雙方互相推諉,難以問責。今后將公眾參與的主體責任明確由建設單位負責,單獨編制說明,一旦出現造假等問題,追責時就可避免互相推諉的情況。”國家城市環境污染控制技術研究中心研究員彭應登說。
彭應登表示,公眾參與從環評報告中剝離后,環保部門在審批環評報告過程中,也會組織專家評審企業編制的公眾參與意見,并對調查真偽、效果好壞進行判別和監督。
全程監管機制逐步形成
2016年7月,環保部印發《“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這個被喻為“環評制度改革頂層設計路線圖”的《實施方案》要求建立環評、“三同時”(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和排污許可銜接的管理機制。
“項目實際運行中,因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環評往往落實不到位。將環評結論載入許可證,作為對企業排污的硬要求、環保部門執法的依據,有利于推動事前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的有效銜接,形成從源頭預防到污染治理的全過程監管機制。”崔書紅指出。
對于我國環境管理制度改革的諸多爭議與障礙,有專家認為一定程度上是排污許可制度推行遲緩留下的“并發癥”,因此需弱化環評行政強制性,建立以排污制度為核心的環境管理制度。對此,崔書紅認為,環評作為預防性制度,重在事前預防,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準生證”;而排污許可則重在事中事后監管,是載明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及控制有關信息的“身份證”。“現階段,二者相互補充,而不是誰替代誰或合二為一的關系,也不存在實施排污許可制就弱化了環評制度的問題。”
關于《實施方案》明確的環評改革總體方向,黃潤秋表示:“事前,要管住決策的源頭,通過‘劃框子’,用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強化戰略、規劃環評‘落地’;事中,要管住程序,防止人為簡化程序,杜絕‘人情審批’;事后,要嚴查項目環評違法,并綜合使用約談、限批、上收審批權等措施,提升過程監管的效果和權威性。”(本報記者 葉樂峰 張 蕾)
來源:新華網